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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布4月1日施行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0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办法》。《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办法》表明,盐城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产生的易腐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瓜皮果核、中药药渣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动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办法》强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设施设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收集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盐城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下同)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其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车站、码头、公园、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道路、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管理所在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整洁;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错时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收集、运输;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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